法院通过查询,了解到被告人梁某某高空投掷物品的楼下,为该小区人行道以及小区2号楼4单元出入口,归于人员密布场所。梁某某明知高空抛物等行为会损害楼下人员产业的安全,仍在人员密布场所不计结果地将未食用的榴莲以及一箱未拆封啤酒从楼房扔下,其片面上对损害成果的产生持听任情绪,从而对行为损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具有直接成心,应当追查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以为,梁某某在人员密布场所施行高空抛物行为,应从重处分;到案后照实供述其罪过,系率直,依法可从轻处分;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从宽处理。依据梁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和悔罪体现,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梁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分金2000元(已交纳)。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梁某某后悔不已,她称自己只知道高空抛物行为是过错的,假如伤了人要进行补偿。可是,没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居然触犯了刑法。关于一审判决,梁某某表明不上诉,自愿认罪认罚。